家長聯誼會設置辦法
1.為使諾麗果幼兒園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保育之健全發展特定定本辦法。
2.本園設置家長聯誼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該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將得提供適當場所。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
3.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4.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保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其他有關事項。
5.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6.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園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7.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
●研討協助園所活動、家長聯誼會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選舉委員會委員。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8.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9.委員會之任務:
●協助學校推展園所活動、家長聯誼會活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和園所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10.家長會經費之用途:
●家長會辦公費。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其他有關家長聯誼會之用途。
●所有經費得由家長會委員會及園所會計通過後支用之。
11.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園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學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各級教育視導人員應於每學年檢查一次,得隨時予以抽查,並於辦理交代時派員監交。
12.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13.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1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為使諾麗果幼兒園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保育之健全發展特定定本辦法。
2.本園設置家長聯誼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該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將得提供適當場所。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
3.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4.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保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其他有關事項。
5.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6.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園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7.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
●研討協助園所活動、家長聯誼會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選舉委員會委員。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8.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9.委員會之任務:
●協助學校推展園所活動、家長聯誼會活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和園所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10.家長會經費之用途:
●家長會辦公費。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其他有關家長聯誼會之用途。
●所有經費得由家長會委員會及園所會計通過後支用之。
11.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園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學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各級教育視導人員應於每學年檢查一次,得隨時予以抽查,並於辦理交代時派員監交。
12.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13.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1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